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6號債權人 周業盛 債務人 王兆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6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民國104年4月30日│103,000元│民國104年9月16日│EU0000000│├──┼────────┼───────┼────────┼───────┤│002│同上│212,000元│同上│EU0000000│├──┼────────┼───────┼────────┼───────┤│003│同上│212,000元│同上│EU0000000│├──┼────────┼───────┼────────┼───────┤│004│同上│212,000元│同上│EU0000000│├──┼────────┼───────┼────────┼───────┤│005│同上│212,000元│同上│E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