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76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程益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程益彰於民國92年3月1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協議內容條件如附證二。詎債務人未依協商後之協議條件繳款,依協議內容,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尚積欠如聲明請求之本金、利息及費用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9852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2年1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985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985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夏進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27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程益彰│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59852││月11日起│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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