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79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趙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 趙建至 於94年3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計息,詎料債務人趙建至繳納本息至95年5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54,78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趙建至於92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2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88%計息,詎料債務人趙建至繳納本息至95年4月2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77,62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總約定書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兩份。二、帳務明細資料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賴亮蓉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27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趙建至│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9.99%│││354780││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趙建至│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77625││月3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趙建至│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4780││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趙建至│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7625││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