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榮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996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5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8年度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7年度毒偵字第996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552號被告劉榮鎮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⒈民國107年11月27日,在新北市○○區○○○路
○○號某旅館,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30日13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⒉107年12月19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某旅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0日19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花語旅館」207室為警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上開⒈所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7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且因上開⒉所示案件係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⒈、⒉所示案件均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96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5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各
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透明結晶2包,經鑑
定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2份、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0日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9961號卷第12、42-1、46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96號卷第14、48頁、新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552號卷第7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各1個、2個,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惠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扣案物品檢驗結果│備註│├──┼─────────┼─────────┼─────────────┤│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即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他命1包(驗餘淨重│(毛重1.0434公克【│第9961號之扣案物(108年度│││0.8511公克,含包裝│含1個塑膠袋重】,│安保字第215號)。│││袋1個)│淨重0.8537公克,取│││││樣量0.0026公克,驗│││││餘量0.8511公克),│││││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透明結晶2包(含袋│即新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他命2包(驗餘毛重│合計毛重1.71公克,│第1552號之扣案物(108年度│││合計1.7077公克,含│因鑑驗取用0.0023公│安保字第499號)。│││包裝袋2個)│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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