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守義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守義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紀雅惠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