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08號聲請人 何達城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林振緣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1年4月2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新臺幣1,000,000元,到期日100年6月3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票據號碼TH476812之本票,所記載到期日於發票日之前,應視為未記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惟查該本票之發票日為101年4月28日,此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發票日尚未屆至,無從為票據之提示,聲請人自不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