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8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 李福吉 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0李福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3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蔡聰明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