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4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弘毅
黃敏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禹介民 、陳啓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提出相對人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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