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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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21號原告即南台灣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主參加被告法定代理人方 昱鑫 訴訟代理人 陳奕全 律師被告即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主參加被告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主參加原告至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祥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李岳龍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葉婉玉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