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06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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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06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22日下午3時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利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單
月帳務資料查詢、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及催告書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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