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91號上訴人 黃麗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財團法人石牌 賴五榮 宗祠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9,09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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