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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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事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33號異議人 廖育德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tefanoPaoloBertamini(中譯名 龐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2920號之處分不服,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異議之終局處分,於受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後段規定相合,應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由司法事務官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8條、第240條之4第4項規定甚明。
三、本件支付命令係民國112年3月25日送達異議人,因係在法院所在地居住,無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2年4月14日,異議之法定期間即已屆滿。惟異議人遲至同年4月18日始提出異議,業已逾期,有送達證書及異議狀可稽,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合於規定。異議人未附理由,求予廢棄,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