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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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佳嫻被告張聖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佳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佳嫻因被告張聖傑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上開保證金後予以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參。而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306號判決,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
669、267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36萬元,再經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99、23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嗣被告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執行,經該署檢察官按被告住居所地傳喚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執行,均經合法送達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先後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分別對被告住、居所核發拘票拘提被告亦未果,且查無被告有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又被告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21日投檢 云勤 111執更500字第1129006015號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21日投檢云勤111執更500字第1129006016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均沒入。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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