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鎮瑋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伍零肆陸公克)及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案件有違禁物而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亦足資參照。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員警民國於105年8月30日晚上9時20分許,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被告楊鎮緯位於金門縣○○鎮○○○路○○巷○○弄○號住處執行拘提時,經渠同意執行搜索,當場在渠房間內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袋(編號1淨重0.25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2568公克;編號2淨重0.24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2478公克)。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2568公克及0.2478公克,有該中心105年10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按,為違禁物無誤。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本院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