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0號原告 許呈安 被告 陸華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6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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