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63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文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796元,及其中新臺幣15,918元,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281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874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