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93號聲請人 林彩霜 相對人 駱洪秀蓮
駱林娥
5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90號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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