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涉犯強盜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嫌、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諭知羈押在案;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期滿,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高玉舜法官劉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