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木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木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木德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陳木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陳木德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該受刑人業經檢察官調查,表示對於如附表所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如執聲卷附應執行刑調查表)。準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包括施用毒品犯罪易致成癮之本質)、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12日上│106年5月12日(│106年5月21日│106年5月28日│││午8時55分為警採│凌晨6時許)│││││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同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791號││毒偵字第3141號│偵字第12953號│├───┬──┼────────┼────────┼────────┼────────┤│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同左│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同左│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348號││1101號│2078號││├──┼────────┼────────┼────────┼────────┤││判決│106年11月8日│同左│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30日│││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左│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左│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6年12月5日│同左│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1.與左編號1犯罪│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87號│為同一審判程序。│執字第2108號│執字第3566號││││2.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