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峻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B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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