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7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進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QS0000000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二、 陳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事項欄記載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65,280元有誤)。
三、陳明正確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欄記載相對人簽發支票15紙與附表12張不符)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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