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03號原告己○○
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 律師複代理人 慶啟群 律師被告 宅急修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乙○○
陳進會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