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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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坤霖具保人何雅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執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繳納保證金2萬元後,已將其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可證。嗣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命受刑人於105年11月1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00000號案件),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1份等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因逃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5年12月26日發佈通緝,亦有臺灣高等法案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業經緝獲,於105年12月2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已經緝獲並發監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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