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653號聲請人 吳包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寶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本票原本一紙(票號CH558578)。
㈢釋明本件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為何(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照)。
㈣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求之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
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