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智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榮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榮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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