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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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0號原告 劉錦隆 被告 蔡雅雯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912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所列債權其中次序1及次序11被告受分配執行費新臺幣(下同)30,506元、第2順位抵押權債權7,926,000元部分,均應予刪除;次序12分配給原告之金額應變更為9,880,736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系爭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7,956,506元【計算式:9,880,736元-1,924,230元(原告於系爭分配表原受分配金額)=7,956,50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956,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童淑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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