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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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32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501,5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二庭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