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32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501,5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二庭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賴柏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