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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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1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95,39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珮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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