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86號原告 陳俊廷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 律師複代理人 陳薏珺 被告 陳琮富 被告 陳美惠 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叁萬貳仟叁佰捌拾叁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郭如君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原告於民國106年2月10日經拍賣取得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84/22080,及同小段1807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3333/10000,拍定價格分別為375萬8,888元、13萬元,合計為388萬8,
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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