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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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2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其邦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債權分割之通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公告於報紙之影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借款文件(如貸款契約書等)。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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