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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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王麗卿 被告 曾煜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78號,嗣本院改簡易判決處刑,為109年度基交簡字第2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
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