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94號原告 王謝春蘭
王松瑚 被告 王武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1萬9741元,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30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3萬8896元,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11年7月11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足額裁判費而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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