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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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志藝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408號、102年度審簡字第75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24日中│102年2月08日14││││午12時許│時30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2796號│偵緝字第541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審簡字第│││││1408號│757號│││├──┼────────┼────────┼────────┤│事實審│判決│101.12.28│102.10.14││││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408號│757號│││判決├──┼────────┼────────┼────────┤││判決││││││確定│102.02.18│102.11.12││││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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