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原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原簡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明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1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世明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世明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受教育召集,妨害國家兵員召集及兵役管理,兼衡其智識程度國中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及所生危害之程度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緝字第1794號被告陳世明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阿美族原住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明係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為博愛231305號(0396)教育召集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02年7月22日8時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忠莊營區)報到,接受教育召集訓練,上開教育召集令並於102年6月11日,送達至陳世明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由其本人簽收。詎陳世明悉上開教育召集令內容後,明知應按時報到,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上開教育召集令之報到時間前往上開地點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仍未前往報到接受召集。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陳世明於偵查中之自白;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查訪紀錄表1份;㈢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1份;㈣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紙;㈤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入出境查詢名冊1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檢察官李超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