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姿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簡嫚純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並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本件更生程序由存續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續行,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500元,總清償金額為324,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8.195%,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司執消債更38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陳稱其現透過滿意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派遣至高雄
大發工業區內之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平均每月薪資為25,000元至26,000等情,經其陳述明確,並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附卷可稽,應可信其為真實。爰以25,000元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與配偶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鄭○琪(00年00月生)、
鄭○楨(00年0月生)、鄭○澄(00年0月生),現均仍在學顯有受扶養之必要。亦有卷附戶籍謄本、註冊費用單據等件為憑,如按107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原須分擔18,582元【計算式:12388×3÷2=18582】,惟債務人 陳明其 三名子女分別因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款每月6,115元、6,115元、2695元,經扣除上開補助款後債務人與其配偶每人尚須分擔11,120元【計算式:(12388×0-0000-0000-0000)÷
2=1112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惟債務人 陳報 其每月實際上尚須再支出之扶養費僅8,000元,爰以每月8,000元列計其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數額。此外本院審酌債務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參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7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338元,則債務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爰以每月12,388元列計債務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數額。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亦設有明文。又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9,970元。參照上開規定,以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809,970元【計算式:9970+(25
000×72)=0000000】,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467,936元【計算式:
(12388+8000)×72=0000000】,所剩342,03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342034】,僅須其中10分之9即307,831元【計算式:342034×9/10=307831,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324,000元,已高出16,169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4,5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8.195%││5.債務總金額:3,953,629元。││6.清償總金額:324,0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額│││││每期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43,348│618│44,496│││股份有限公司││││├──┼────────┼──────┼─────┼──────┤│2│永豐商業銀行股份│70,341│80│5,760│││有限公司││││├──┼────────┼──────┼─────┼──────┤│3│凱基商業銀行股份│830,491│945│68,040│││有限公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88,260│556│40,032│││股份有限公司││││├──┼────────┼──────┼─────┼──────┤│5│元大商業銀行股份│73,114│83│5,976│││有限公司(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62,390│527│37,944│││股份有限公司││││├──┼────────┼──────┼─────┼──────┤│7│良京實業股份有限│359,674│410│29,520│││公司││││├──┼────────┼──────┼─────┼──────┤│8│滙誠第一資產管理│891,790│1,015│73,080│││股份有限公司││││├──┼────────┼──────┼─────┼──────┤│9│滙誠第二資產管理│234,221│266│19,152│││股份有限公司││││├──┼────────┼──────┼─────┼──────┤│││││││總計││3,953,629│4,500│3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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