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並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犯罪日期│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一號│五四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四│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實││一號│三號││審├────┼───────────┼───────────┤││判決日期│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四│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判││一號│五八號││決├────┼───────────┼───────────┤││判決確定│九十九年三月九日│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