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ОО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住高在身分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