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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