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969號債權人奇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匯鴻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狀載債務人匯鴻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及第51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