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4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4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450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陸佰肆拾捌元②新台幣柒拾捌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七六七②四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沈淑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