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3號原告 戴秀玲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複代理人 杜唯碩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被告 林雨涵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被告 何金蘭 被告 陳金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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