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6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郭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肆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55,025元│108年12月22日│5.98%│自109年1月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149,054元│109年1月2日│15.88%│自109年2月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