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20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黃兆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7,076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兆鋒前於民國112年01月31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97,076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