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抗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抗字第9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112年度家救字第14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112年度家救字第14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原審於112年9月7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7、77頁)。嗣抗告人雖就上開抗告費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另以112年度家救字第247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此業經調取本院112年度家救字第247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又抗告人於本院112年度家救字第247號裁定確定後,仍逾期未繳納本件抗告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7至135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繼瑜
法官粘凱庭法官李宇銘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