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53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黃原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加計逾期一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二個月(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