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厚任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厚任因偽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3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鮑慧忠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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