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 蔡瑞讚
蔡搖虎 蔡俊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被告 蔡遙裕
蔡蕙專 蔡蕙旭 蔡俊能 蔡西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瑞發 被告 蔡文勝
蔡鎰其 蔡盟皇 蔡振華 蔡美意 蔡 張招治 蔡信琿 蔡天生 蔡天賜 被告 蔡茂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至家 被告 蔡秉閎 被告黃 蔡秀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友信 被告 蔡秀芸
蔡秀綿 蔡 張明雪 蔡柏賢 蔡怡青 蔡惠君 受告知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