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朱聰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聰林於民國112年0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4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7日止累計193,424元正未給付,其中186,201元為本金;6,43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朱聰林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7日止累計482,915元正未給付,其中460,542元為本金;21,106元為利息;1,26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84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6201元朱聰林自民國112年07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60542元朱聰林自民國112年07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