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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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4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莊廣偉
債務人 朱高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伍萬肆仟捌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929,057元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44%
自114年1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按年息百之0.244,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88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002
2,925,751元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6%
自114年1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按年息百之0.226,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52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