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6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4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莊廣偉

債務人 朱高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伍萬肆仟捌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929,057元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44%

自114年1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按年息百之0.244,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88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002

2,925,751元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6%

自114年1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按年息百之0.226,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52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