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964號聲請人 王志聰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楊德利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楊德利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貳萬參仟元。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8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德利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製作遺產清冊、清查遺產、向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等。因遺產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9年度司執字第1347號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金服)拍定在案,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8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6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通知及民事裁定、臺灣金服109年度屏金職卯字第82號通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移轉財產明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本院
106年度司執字第34634號函及陳報狀、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申請代收地政案件收據、臺南市歸仁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收據、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都會時報刊登黏貼單及廣告費收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87號、106年度司家催第40號卷證查核無訛。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楊德利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單純,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並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20,0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楊德利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23,000元【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計算式:20,000元+1,000元(106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聲請費)+1,000元(106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登報費)+128元(地政規費68元+60元)+15元(戶政規費)】,爰裁定如主文。
五、又本件聲請屬遺產管理人處理事務終結前,繼續而為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應免徵費用,故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所預納之程序費用1,000元,應屬溢繳,本院依職權退還之,附此敘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